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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公司股份出現轉讓(英文:transfer of shares、俗稱轉股)時,有時是由於生意轉讓、股權比例更改、股東退出,或是增添新的股東成員等原因所致。本文旨在分享《香港有限公司轉讓》的相關程序和注意事項,以及所需的相關文件如股份轉讓書等,以幫助有意進行股份轉讓的人士提前做好準備。

這是根據受讓人的不同而作的分類。內部轉讓即股東之間的轉讓,是指股東將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公司的其他股東。外部轉讓,是指部分股東將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轉讓給股東以外的第三人。

有限公司於章程訂定較公司法規定為高之股東表決權同意數時,僅於公司法有明定章程得規定較高之規定時,始得依該規定為之。以往相關函釋與此不符部分,均停止適用。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所有香港私人有限公司都須於其公司章程中列明股份轉讓的限制規條,公司需按照其規條進行轉股。

表格蓋章後,確定受讓人的詳細資料,並在公司註冊處註冊。註冊完成後,公司股份轉讓流程即被視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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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必須涵蓋的主要內容有:轉讓標的企業國有產權的基本情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的有關論證情況;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職工安置方案;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債權債務處理方案;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收益處置方案以及產權轉讓公告的主要內容。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附送經金融機構書面同意的相關債權債務協定、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職工安置方案的決議等。

股份有限公司記名股票之轉讓,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非將受讓人之本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並將受讓人之本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最高法院認為:「背書為記名股票轉讓之唯一方式,只須背書轉讓,受讓人即為股票之合法持有人,因此記名股票在未過戶以前,可由該股票持有人更背書轉讓他人,至同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所謂:『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係指未過戶前,不得向公司主張因背書受讓而享受開會及分派股息或紅利而言,並不包括股票持有人請求為股東名簿記載變更之權利,此觀同法條第二項而自明」。因此,記名股票之買賣,只要經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給買受人後,即發生股票移轉的效力;至於股票之過戶登記,只是股票受讓人得否對公司行使股東權利之要件,而非生效要件。

三、預先準備計算正確所得所需之資料,以免交易完成後發現已錯過申報期限而產生額外利息及罰則。

二、至於(原)股東就其出資額之轉讓情形(如轉讓之數額及對象),倘有足資證明前開轉讓情形之證明文件(如出資額轉讓書)者,該轉讓出資之(原)股東是否有於股東同意書中簽名,尚非所問。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份作為典型的公司法上的非訴訟法律事務,涉及到大量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需要協調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公司與政府部門、以及相關中介機構等複雜的關係和活動需要起草大量的法律文書。整個過程需要律師來指導和監督,這為律師提供了次量的服務事項。

所謂公司股權,意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股份或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額。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與股東權(股東資格)為一體之兩面。因此所謂股東股份之轉讓,指的就是股東應有之全部權利義務均為轉讓而言。準此,股份(或股東出資額)之轉讓,或可稱為股權轉讓,此與單純一般財產權的讓與不同。

如該公司曾增加股本而未於組織章程細則或周年申報表上反映,請提供最近一份

這是根據股權轉讓在《公司法》上有無規定而作的劃分。普通轉讓指《公司法》上規定的有償轉讓,即股權的買賣。特殊轉讓指《公司法》沒規定的轉讓,如股權的出質和因離婚、繼承和執行等而導致的股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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